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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关于“江苏徐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剑锋职务调整通知”受到广泛关注。通知显示,这位干部一人身兼46个议事协调机构领导职务。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就此事致电徐州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领导正在开会商议此事,有结果后将安排专人联系回应。 另有媒体联系到江苏省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工作人员表示,将按程序处理此事。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表示,应该将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运行、撤销等装进法治“笼子”。 他身兼46职,任17个小组组长 这则职务调整通知发布于2018年10月30日,发布主体为徐州市政府办公室。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梳理发现,王剑锋共担任46个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其中组长17个、副组长24个、总指挥1个、主任1个、副主任3个。
从协调机构的工作内容看,除了全国各地普遍设置的,比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还有许多是当地因地制宜设置的,例如鼓楼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泉山区九里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等。 官方简历显示,王剑锋出生于1967年8月,江苏常熟人,工作从家乡起步,2001年任常熟市委常委,2009年外调太仓市,历任常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2016年6月,王剑锋升任南通市委常委、副市长,去年9月赴徐州任现职。
王剑锋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作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剑锋负责16个方面的工作,包括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人社、金融、税务、援疆等。此外,他还协助分管财政、国资、审计、人事、机构编制等5个方面的工作。 目前,该职务调整通知已经从网络上删除。 徐州曾撤销100个协调机构 何为议事协调机构?简而言之,它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需要指出的是,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既然任务具有特殊性、临时性,那么这类机构便存在着撤销的问题。由国务院颁布、2007年5月起施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为特定工作设立的应明确撤销条件、期限。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早在2014年4月,徐州市政府办公室曾发出通知,一次性撤销了多达100个议事协调机构,比如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等。
而在同年2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撤销了56个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为各市县作了表率。 然而,2018年1月,江苏省委党报《新华日报》在头版发表评论《议事协调机构该消肿了》(以下简称《消肿》),指出:从2014年到2018年,江苏各地议事协调机构明显反弹,特别是应撤未撤的阶段型、临时型机构日益增多。 《消肿》称,搜索江苏省内多地政府网站,议事协调机构普遍过百,领导兼职过半百的不在少数。以某设区市为例,市政府领导平均兼职21个,其中临时型机构占到六成以上。有的领导坦承:“每天从这个会议室转到那个会议室,连上厕所都带小跑,有时一天下来都记不得开了多少会。” 《消肿》还指出,议事协调机构过多过滥,已成为“文山会海”源头之一,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工作作风,并认为应急式、“运动式”传统抓工作套路,暴露政府治理手段落后、理念陈旧。 专家:将协调机构装进法治“笼子”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发现,议事协调机构过多、过滥,并非江苏一省存在的问题,全国各地已经大量裁撤合并相关机构。 2014年10月,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减少13万余个议事协调机构。其中,湖南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 而在本轮机构改革之中,贵州、山东、甘肃、上海等多个省份在方案中明确提出“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许多类似“领导小组”往往又冒了出来,该如何彻底挤出其中的水分?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采访时表示,设置如此众多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仅使得什么事都需要市领导来协调,还把政府部门正常的运转机制给打乱了,结果便是大大降低政府运行效率,无法深入了解老百姓诉求,也非常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的情况。 议事协调机构太多、太滥,首先反映出方领导干部施政理念需要改观。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应该按照法律、制度来行事,不能事事通过会议、协调来解决。 其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方式方法也需要改进,重要的可以设置,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着随意性太强的“拍脑瓜决策”。 再次,这还反映出政府职能转变迟缓,包揽的事务过多。 汪玉凯认为,要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太多、太滥的问题,首先是将其装进制度和法治“笼子”,从立法角度对各类机构设置、编制、职权、责任等进行正本清源,明确其工作任务、职责、撤销条件及期限等,依法长效监管。其次,出现太多、太滥的情况应对地方主要领导问责,从而遏制“拍脑瓜”设置协调机构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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