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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洪泉 从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官方微博《平安锦江》获悉,发生在成都市锦江区一小区人员坠楼死亡事件,经警方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排除此事件为刑事案件。(中新网成都12月2日) 这些年来,伴随着各种社会压力的增大,自杀事件频发,在一些诸如单位或有管理方的地方自杀,很多时候就会有人到那些地方去追究责任,讨取一些钱财。对照诸多坠楼死亡事件来看,并非出现跳楼就要给死者一方钱,只要没有责任就无需给对方赔偿。 据该官方微博通报称:“今日上午,我区锦城逸景小区发生人员坠楼死亡事件,经警方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现查明,张某某(女,65岁,本市人),因癌症晚期悲观厌世自杀,从小区34楼坠下,坠落过程中和二楼平台边缘发生剧烈碰撞致肢体严重受创分离,排除刑事案件。”作为警方通报,排除了刑事责任,但未必就没有民事责任,至于谁该负责,需要找个律师认真研判追究。 出现有人跳楼而死,之所以有人需要拿出钱财免灾,主要是对方有法定义务保证不应该在这个地方死人,但事实上,因为管理方存在着管理不善,将应该严格管理杜绝别人进入的区域放任,结果有人从这里跳楼了,那么管理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根据法律文件,或者合同规定,涉事大楼的管理方应该对跳楼地点富有管理责任,结果出现了跳楼死亡事件,那么管理方就有赔偿责任。 事实上,在很多诸如学校、企事业机关之类的地方,出现死伤事件,大多都会或多或少的进行赔偿,毕竟这些地方出现自杀事件,总有撇不清的关系;一个活泼乱跳的孩子交给你了,结果却自杀了,学校能没有一点责任?另外,出现致人死亡事件后,死者家属往往会组团到死亡地点摆灵棚、放花圈、或哭闹或阻拦车辆什么的,弄得乌烟瘴气,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很多不该赔偿也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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