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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供应逐步向租赁补贴转变综合评分确定配租对象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逐步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对补贴人群、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
□保障对象 收入、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我市户籍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保障对象主要分为我市户籍居民、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三大类。 其中,我市户籍居民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家庭成员中有1个(含1个)以上具有配租地城镇户口,户籍取得时间2年(含2年)以上;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新就业无房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条件:申请人35周岁以下未婚,具有大中专毕业证书;在配租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录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自主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和纳税材料,证明创业满1年时间以上;申请人及其父母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条件: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在县区配租地有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含2年)以上;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其他公房。 □体系构成 由实物配租为主逐步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 我市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目前正在由以实物配租为主逐步向租赁补贴为主转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诚信承诺书,入户调查表,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住房情况、收入、学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合租的需提供合租合同或协议;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家庭成员中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置价累计10万元以上的;有商业用房的;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含出国)就读的;有出国经商、务工的;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等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等情况,不能申请公租房。 □审核流程 采取多种方式审核申请人租房资格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安排辖区居委会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在接到初审任务的15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应在居委会办公地点进行15天时间的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轮候期间,若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申报登记机构报告,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注意事项 有转借、转租情况将被要求退回公租房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部门将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并将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纳入保障对象的特殊无房家庭或个人,或经认定的优先供应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可优先安排。供应面积应与申请的家庭人数对应,房源优先安排家庭成员中有肢体残疾人员、盲人或70周岁以上老人的家庭。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取消轮候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其共同申请人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等情况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汪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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