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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喝酒出事故拒绝赔偿 一党员被党内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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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6 18: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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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某某,1998年入党,青川人。2012年4月,雍某某在驾校培训期间认识了张某。某日中午,几人相约去吃午饭,其间张某饮了大量白酒导致精神恍惚,大家都认为张某只是喝醉了,睡一觉应该就能好,于是雍某某几人在宾馆开了一间房,独自留下张某不久后便离开。待第二天中午去宾馆时,发现张某处于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的状态,几人商量后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酒精中毒、颅内出血、脑积水等,后因抢救不及时,错过最佳治疗时期等原因,张某现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一级残废。
    事发后,张某家属将雍某某等人告上法院。利州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接到判决后,2014年5月,被告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便上诉至市中级法院。2014年11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雍某某在内的几人共同承担10%的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67000余元,其中雍某某承担22357元,并限期在十日内履行。“我当时还在劝他不要喝酒,我有什么责任,我凭什么要付钱”,判决生效后,雍某某的态度很坚决,就是不愿意付赔偿款。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向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然而,在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后,雍某某依然认为自己不该负责任,并更换电话号码后就外出务工失去了联系。无奈之下,利州区法院依法将雍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库,并向其所在乡政府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当地政府配合执行。
    接到执行通知书后,雍某某所在乡政府高度重视,并通过多方联系到雍某某,要求主动履行义务,雍某某依旧表示不会支付这笔赔偿款。鉴于此,乡政府把情况报送至乡纪委,乡纪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雍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知道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后,雍某某终于意识到了问题严重性,并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执行。最终,雍某某在乡政府监督下,一次性付清了执行款。目前,该案判决雍某某的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完毕。
    ■法律知识普及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朱艳红 记者 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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