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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 基本复员费按照月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其中,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另外,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情况根据当年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安家补助费 安家补助费同样按照月基础工资计发。 退役军人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退役军人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退役军人回农村发展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得回乡生产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退役士官,根据病情的轻重,并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若符合当年发放奖金工资的要求,则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士官退役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 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 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享受标准核算并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所需费用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 根据每服役满一年给付420元的的标准发放退役医疗保险金。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可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 其中,士兵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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