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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记者1月8日从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了解到,《广元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和保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移交业主委员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监督;未设立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该物业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暂时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根据《办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会所、幼儿园、车位车库、环卫设施、绿化带等场所及公共空间配套设施的位置予以明确,且不得随意变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登记,进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
物业管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针对我市物业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我市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广元实际,制定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广元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办法》共计7章52条,主要明确了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物业的职责,确立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职责、议事方式等作了相关规定,完善了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收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社区管理等环节的具体措施。(记者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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