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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指控涉嫌个人受贿92.4万元、单位受贿166.5万元
旺苍县政协原副主席杨忠昨受审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旺苍县政协原副主席杨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在利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也系市监察委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受贿案件。 杨忠,男,1962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旺苍县人。1998年1月,任旺苍县粮食局局长;2003年4月,任旺苍县经济贸易局局长(下称县经贸局)、县委企业工委副书记;2006年2月,任旺苍县经济和商务局(以下简称县经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县委企业工委副书记、县中小企业局局长;2011年11月,任旺苍县政协副主席;2011年12月至2018年9月,任旺苍县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七届市政协委员、十届旺苍县政协委员。 据了解,今年5月9日,杨忠因涉嫌受贿、单位受贿罪被广元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9月21日,经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案由广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于9月20日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据指控,杨忠受贿犯罪事实为:2001年至2017年期间,杨忠利用担任旺苍县粮食局局长、县经贸局局长、县经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2次收受旺苍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广元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等管理对象及有关人员贿赂,共计92.4万元。 杨忠单位受贿犯罪事实为:2005年初至2011年底,杨忠先后担任旺苍县经贸局局长、县经商局局长职务。期间,杨忠提议利用单位为县辖区内企业争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便利条件,向相关企业收取一定数额“工作经费”,用于解决单位职工福利、部分经费支出等问题,获得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等认可。杨忠安排工作人员与企业协商应交“工作经费”具体数额,收取后交由单位办公室主任保管、经手支出。杨忠或者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将“工作经费”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其他单位开支。2005年至2011年底,旺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县经贸局、县经商局)采用上述方式,先后20次向多家企业收取“工作经费”,共计166.5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杨忠任旺苍县粮食局局长、县经贸局局长、县经商局局长及旺苍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现金共计92.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同时单位在为企业申报项目的过程中,以“工作经费”为名,向企业索取现金166.5万元,杨忠对此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杨忠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有异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斌 记者 文煜凌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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